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常储常新、调动高效,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甘肃省省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渭源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是指县政府用于满足全县粮油的应急需求,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建立的县级应急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成品油有散装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企业、监督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粮权和应急动用权属于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六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各司其责进行管理。
按照县政府决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启动并实施应急预案。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管理和市场应急供应,对应急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轮换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成品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和应急动用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并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发行负责应急成品粮油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县鑫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负责应急成品粮油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代储企业做好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各项工作,执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急指令,组织应急成品粮油的配送和调运。
第二章 计划和落实
第七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按照省市下达我县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即符合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区应急供应量所需求的面粉和食用植物油的储备量,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监督指导承储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第八条 为确保常储常新,县级应急成品面粉由县鑫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委托县域内具备成品面粉存储条件且经营周转量较大的面粉经销商代储,要求代储经销商将应急成品面粉存放到指定地点,并监督指导代储经销商定期进行轮换。食用植物油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指导县鑫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考察具备食用植物油存储条件的企业进行委托代储,并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鑫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在储存过程中,经销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入库的应急成品粮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
(二)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虚报、瞒报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数量,账实不符;
(四)发现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处理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造成霉坏变质;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入库计划和动用计划;
(六)擅自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或出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的,县鑫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将终止代储协议,另外考察委托具备存储条件的企业进行代储。
第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程序和办法措施,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备案。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条 县级应急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以上,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四级以上,并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名、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二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包装规格,小麦粉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食用植物油最大包装规格为20升/桶,并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具体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要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质量和卫生检验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等级标准和卫生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应急成品粮油。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具备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成品粮油储存条件及运输、配送能力。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
第十六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必须实行专仓管理,悬挂渭源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专牌。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
第十七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必须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油储存要求,认真填报“县级应急成品粮油专卡”。
第十八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必须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实行成本不变动态管理。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储备计划50%-60%的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自负盈亏的原则自行确定,轮换不得有架空期。
第六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照《甘肃省粮油应急供应实施方案》规定,加强粮油市场监测预警,适时向县政府提出动用应急成品粮油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出现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组织应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四条 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动用及减储应急成品粮油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审核上报县政府后予以补贴。
第二十六条 小麦粉、应急食用植物油补贴标准按照《渭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包装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0.10元/市斤。
第二十七条 小麦粉库存成本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按照购进或加工、筹措成本和相应的费用联合确定。食用植物油库存成本为原购进散装的县级应急成品油的购入成本。以上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
第二十八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贷款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执行,由承储企业根据三部门确定的成本和实际需要,在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经县级农发行审核同意后,上报上一级农发行审批办理贷款业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应急成品粮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建立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库存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代储企业储存的应急成品粮油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储存安全,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 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将终止代储协议,取消其代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