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属、市属在渭各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
《渭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47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渭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
渭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自然灾害救助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定西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渭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导自然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紧急救助、款物管理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
管理。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渭源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应急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灾害预警预报,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乡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县减灾委主任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减灾委的日常工作。县减灾委要全力协调配合,督促落实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渭源县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针对重特大灾害组织专家组适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为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3 渭源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灾害预警预报
3.1.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的江河洪水,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县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草服务中心的森林草原火灾和森林草原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县农业农村局的农业墒情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3.1.2 担负灾害信息预警预报任务的单位应结合我县预警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有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履行救灾职责的单位应加强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1.3 根据灾害预警预判,县减灾委和有关乡镇对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情形,要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知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信息。
3.2 灾害信息共享
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灾的乡镇及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其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乡镇涉灾部门按照国家应急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送
4.1.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伤亡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倒塌房屋和损坏房屋户数及间数、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1.2 灾情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间。灾情信息报告程序:严格按照灾情初报、灾情续报、灾情核报程序上报灾情。
(1)灾情初报:突发性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乡镇应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了解掌握灾情并上报相关部门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报告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全县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受灾乡镇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突发性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应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并派出人员到受灾乡镇核实;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2)灾情续报: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及涉灾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全县的灾情(经与相关涉灾部门会商后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受灾乡镇及涉灾部门要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3)灾情核报:在突发性灾害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涉灾部门及乡镇对受灾情况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应急局应在5日内组织专项工作组全面核定灾情,并将会商后的核定灾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及相关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初报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灾情进行会商,并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上报。灾情上报后,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1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县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减灾委成员单位要为灾害损失评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1)县减灾委要组织应急、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涉灾部门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县减灾委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灾情评估小组,通过深入受灾乡镇抽样调查、典型调查、专项调查和全面调查等形式全面客观地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受灾乡镇及涉灾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并及时上报县应急局备案,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责任主体:全县灾情,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发布,涉及乡镇、各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灾害简要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受灾乡镇为主。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和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渭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Ⅳ级4个等级。I级响应(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II 级响应(重大自然灾害)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III级响应(较大自然灾害)由县减灾委组织协调; Ⅳ级响应(一般自然灾害)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的职责。
5.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5.1.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
(2)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综合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通知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党委、政府。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减灾委上报灾情。
5.1.3 响应措施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渭源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之后随时续报有关情况。
(2)由县委书记、县长或委托分管副县长召集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需求,帮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提出救灾方案。
(4)县减灾委办公室随时与受灾乡镇、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全县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5)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备勤制度,迅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6)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县应急管理局商县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程序及时下拨;紧急调拨救灾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根据救灾需要,以县政府名义紧急向市政府申请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物流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7)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武警渭源中队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县委宣传部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及时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需求。
(10)视灾情发展情况,由县减灾委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建议,或以县政府名义呼吁县外援助。县应急局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慈善协会(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配合国家、省、市灾害评估工作组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2 Ⅱ级响应(重大自然灾害)
5.2.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
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
(2)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通知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党委、政府。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灾情。
5.2.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渭源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减灾委,之后定时续报有关情况。
(2)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副县长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县政府派出抗灾救灾工作组及时赶赴受灾乡镇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受灾乡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需求,帮助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提出救灾方案。
(4)县减灾委办公室随时与受灾乡镇、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全县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5)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及时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6)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县应急局商县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程序及时下拨;紧急调拨救灾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根据救灾需要,以县政府名义紧急向市政府申请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物流等有关部门行业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7)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政府要求,组织协调县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县委宣传部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及时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
(10)视灾情发展情况,由县减灾委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建议,或以县政府名义呼吁县外援助。县应急局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慈善协会(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配合国家、省、市灾害评估工作组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 3 Ⅲ 级响应(较大自然灾害)
5. 3. 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 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0人以上,3万人以
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的 8%以上、10%以下。
(2)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通知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党委、政府。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减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渭源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减灾委,之后定时续报有关情况。
(2)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救灾应急措施。及时派出由县减灾委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帮助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每8小时与受灾乡镇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汇总、分析、上报全县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县减灾委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5)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县应急管理局商县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程序及时下拨;紧急调拨救灾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根据灾情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物流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7)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视灾情情况赴受灾乡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县委宣传部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及时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
(9)视灾情发展情况,由县减灾委主任向县委提出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建议。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慈善协会(民政局)、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0)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配合省、市灾害评估工作组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一般自然灾害)
5.4.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500 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的5%以上、8%以下。
(2)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党委、政府。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减灾委上报灾情。
5.4.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渭源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减灾委,之后定时续报有关情况。
(2)视灾情发展情况,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议,研究部署对受灾乡镇的救灾应急措施。及时派出由县减灾委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检查指导灾区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每12小时与受灾乡镇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汇总、分析、上报全县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县减灾委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适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及时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5)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县应急局商县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程序及时下拨;视情况调拨救灾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视情况适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县委宣传部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及时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7)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视灾情情况赴受灾乡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人员对灾害损失开展评估。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县政府对全县各类突发自然灾害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并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县政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县政府相关部门及乡镇在市级专项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应急响应启动决定者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受灾乡镇及相关部门确定“三无”(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自救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名单,经县应急局抽查核实并汇总后上报市应急局审核确认。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过渡期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救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乡镇救助工作情况,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应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当年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统计、评估、汇总本乡镇受灾人员冬春的基本生活困难和救助需求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县应急局。县应急管理局将各乡镇上报的灾情和救助需求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分析汇总数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后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6.2.2 县应急局应及时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按照省、市要求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县应急局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情况,商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
6.2.4 县应急局提出需发放生活救助资金的受灾群众花名册,按照有关程序发到群众“一卡通”账户,并注明资金明细。
6.2.5 救助对象确定程序: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初评提名,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全村范围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将结果反馈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报县应急局审批。审批结果在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6.2.6 县应急局应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并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减灾委办公室在冬春救助期间,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受灾乡镇及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受灾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段,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6.3.2 灾害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向市应急局及相关部门上报因灾倒损房屋等损失情况。
6.3.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救灾要求。
6.3.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确定程序:由因灾倒损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初评提名,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全村范围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将结果反馈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报县应急局管理审批。审批结果在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6.3.5 县应急局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7 县卫健局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受灾乡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疫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3.8 县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运、水务、农业农村、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运、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9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县减灾委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业人员。
7.2 资金保障
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县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全县历年灾害发生情况在县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7.2.1 县政府应当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7.2.2 县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初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同时给县应急局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应急工作的顺利实施。
7.2.3 救灾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县财政、应急局要保证上级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预算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7.2.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安排的预备经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7.2.5 县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标准,建立灾害救助资金合理增长机制。
7.3 物资保障
7.3.1 合理新建或扩建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已建成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县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在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设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室,形成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3.2 制定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县应急局要通过采购、接收社会捐助等方式储存一定数量的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满足救助应急工作需求。
7.3.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县应急局应不断健全救助物资调拨、分配、储备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经销商)名录,必要时签订救助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3.4 健全完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日常管理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和运输制度。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1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完善县级涉灾部门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7.4.2 县工信局、通信运营部门做好公用通信网络抢修恢复,保障灾害情况下的通信指挥调度畅通,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7.4.3 县应急局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县级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掌握灾害信息。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 政府要建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确保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功能发挥。
7.5.2 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相应设施和功能,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险、疏散安置服务。县政府应结合城镇建设或依托学校、广场等公共场所,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建或改建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应按照省上相关规定设置功能区、设施及路口指向等明显标志。
7.5.3 启动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 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7.6.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保、交运、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等部门和红十字会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乡镇现场评估等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3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逐级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执行24小时AB岗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要确保通信畅通。要重视从多渠道获取突发自然灾害信息,对有关情况及时核实上报。村(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县、乡镇分级负责,每年对辖区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7.6.4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公安、县武警中队、消防、卫生等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7.7 社会动员保障
7.7.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7.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3 建立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支援救助机制
7.8 科技保障
7.8.1 组织自然资源、环保、交运、水务、农业农村、卫健、应急、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结合全县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灾害风险区划图。
7.8.2 支持和鼓励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及其他相关工作。
7.9 宣传和培训
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防灾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意识,增强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的培训。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1.1 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1.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迟报、虚报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8.1.3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4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应急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5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
紧急事件。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乡镇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
警。
冬春救助:指解决当年受灾人员因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12月至次年7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
含本数。
8.3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地震、气象、水务等部门的专业优势,开展灾害应急避险演练,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灾害多发乡镇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应积极组织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演练。
8.4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各涉灾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
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渭源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委网信办:指导县属重点新闻网站采取多种手段、多种形式,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信息的网上宣传。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对防灾减灾热点舆情予以监控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县发改局:负责编制较大以上灾害灾后重建规划,争取年度国家、省、市防灾减灾建设项目投资,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受灾乡镇保供稳价。负责指导人防工程设施所属单位做好平时的维护管理工作,利用人防工程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县国动办)。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持灾害监测预警及评估技术研究,加强遥感、无人机、地理信息系统、物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应用,加快科技
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减灾救灾科技支撑能力。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电力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乡镇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受灾乡镇应急期间社会及交通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灾害救助资金,与应急局配合向省市财政申请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审计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负责指导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为灾害救助、灾害损失评估、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提供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和测绘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渭源县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配合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交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物资运输的畅通;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水务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工作;
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病害、虫害、鼠害、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信息;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和农牧业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处理;负责指导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商务局:协助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文旅局: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单位在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旅游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和文物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旅游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
县卫健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应急局(县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全县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级、市级下拨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县政府外事办:负责积极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在灾区工作、旅游的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协调争取和妥善接收境外捐款捐物,支持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稳妥做好外国记者、港澳记者到灾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转呈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友好省州和海外华侨社团致县领导的慰问信函。
县林草中心:负责全县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职责协调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引导灾害易发贫困乡镇在制定扶贫产业
规划和扶贫项目论证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低温、防雹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农业产业;对因灾返贫人口及时摸底登记、建档立卡,列为扶贫工作对象,加大扶持力度。
县粮储中心: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负责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和日常管理,根据救灾需要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科协:开展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新科技、新技术在防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指导受灾乡镇民兵预备役人员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协调驻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武警中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渭源火车站: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负责指导铁路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铁路系统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及其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省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已发生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
电力公司:接受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修复受灾乡镇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掌握受灾乡镇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县金融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各保险公司开展灾后快速理赔;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害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附件2
应急救援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
(一)灾情收集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参加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渭源县分局、县交运局、县工信局、县林草中心、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统计局等。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报道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
(二)抢险转移安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
主要职责: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
(三)生活救助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储中心、县红十字会、渭源火车站、供电公司等。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部门和用户。
(四)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赶赴灾区,指导并协同受灾乡镇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灾害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五)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参加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受灾乡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向受灾乡镇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指导做好死亡牲畜的无害化处理。
(六)恢复重建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参加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林草中心、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渭源火车站、电公司等。
主要职责:根据灾害响应级别及县政府工作部署,安排受灾乡镇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受灾乡镇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七)救灾捐赠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参加单位: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县捐赠款物,并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八)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局等。
主要职责:起草并向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灾害救助新闻稿件,协调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等工作。
政策解读:渭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解读